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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惩戒权,**人大代表提出修改《教师法》的议案

作者:admin 发布日期: 2019-11-08 二维码分享

惩戒绝不等于体罚,更不是伤害,不是心理歧视,而是指“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,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”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。


没有惩戒教育,学生很难明事理。学生的成长道路上,不可能一帆风顺,在十字路口徘徊时,需要有人去指点、去帮助、去训导、去惩戒。教师就是这个人,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惩戒学生的责任,并通过适时、适度的惩戒,让学生明白“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”。在惩戒教育中,学生才能辨是非、知对错、懂权责。

教师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。日前,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《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(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)》,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“罚站罚跑”的条款删除,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,在全国率先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。有..建议,给予教师自主裁量权,让学生参与规则制定。


教师惩戒权


今年以来,教师惩戒权被广泛讨论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,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《教师法》的议案,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,并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。今年7月,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表示,将按照《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》相关要求,研究制定实施细则,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。这标志着教育惩戒权正式获得教育制度的认可。

广东拟在全国率先用地方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,是值得肯定的。《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(草案)》初审稿规定,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,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,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,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、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。而今的征求意见稿将“站立慢跑”等措施删除,既体现了立法过程的审慎性,也从侧面表明教育惩戒权“标准化”落地仍有难度。

一方面,在相关法律规定层面,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规定“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”,《义务教育法》《教师法》也都对保护未成年人、禁止体罚作出了相应规定。另一方面,《教育法》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》等明确“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批评教育”“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、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”。然而,教师批评教育权、处分权的边界,以及体罚、变相体罚的边界,都没有被廓清,也缺乏明确的指导性标准,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育惩戒权的明晰化。

随着社会的文明累进,学生和家长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,但也存在对法律法规“自我解读”的现象。一种出于教育目的的惩戒,在家长和学生看来或许就是变相体罚,甚至被认为是侮辱人格,教师或许就会认为这是批评教育权的范畴,加之教育惩戒所带来的“不适感”,既包括生理层面的,也包含心理层面的,很难明确界定惩戒措施是否适度与合理。这种之于同一事物的不同解读,在某种意义上反映的是家校之间的观念分歧。


教师惩戒权


从古已有之的“严师出高徒”,到禁止体罚后一味提倡赏识教育,再到当前明确教育惩戒权,这既是教育理性演变的过程,也都表征着不同年代社会认知的基础。从赏识教育到赋予教育惩戒权的过渡,首先需要构建新的教育共识,让家校之间在同一个频道上讨论和交流孩子的教育问题。或许只有如此,教育惩戒权才会尽早落地。应当明确和重申的是,教育的底色应该是春风化雨,但“老师不敢惩戒,受害者.终是孩子”。

没有惩戒教育学生很难走向成熟。仅以“赏识教育”、“爱心教育”、“情感教育”等为中小学教育的主流,是不完整的,还需要有“惩戒教育”。如果说赏识是阳光,孩子在赏识的阳光下可以自信而快乐的成长,那么惩戒就是风雨,孩子在惩戒的风雨中才能学会承受挫折,接受磨练,从而超越自我,走向成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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